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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听专家怎么说!| 聚焦疫情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为何在此时出台决定、决定对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作出哪些规定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疫情发生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关于禁食野生动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2月14日,天津市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基于地方立法权限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范围作了最严的规定,这是首部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运用法治方式对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说“不”……

新通过的《决定》意味着我们在野生动物保护的道路上又向前了一步,意味着野味市场失去了合法基础。但或许有人仍有疑惑,人类养殖是否有可能控制病毒传播?我们需要一部怎样的?《决定》有哪些积极的意义和需要改进的地方?让我们一同去探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时出台这个决定的主要考虑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答:当前,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团结奋战,正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食用野生动物风险很大,但“野味产业”依然规模庞大,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重大隐患。再也不能无动于衷了!讲话明确提出要完善相关立法、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等任务要求,作出重要部署。栗战书委员长要求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深入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尽快对有关法律进行研究,以最严格的法律条文禁止和严厉打击一切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近来,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媒体也呼吁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经研究,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一个过程,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通过一个专门决定,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紧迫。


  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一个专门决定,能够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同时,出台一个专门决定,对于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也具有重要意义。


  问:决定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是如何规定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答: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禁食的法律规范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对“三有”类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是否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是一个制度短板和漏洞。从这次疫情防控以来的舆情和反映看,各方面普遍赞同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一是,首先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二是,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是,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对本决定增加的违法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问: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注意把握好哪些界限?


  杨合庆答:正确理解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第二,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决定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审批和检疫检验规定,加强审批和检疫检验管理。


  决定作上述规定,既贯彻体现了全面、从严禁食野生动物的精神,又从实际出发,不至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业规范发展带来大的影响。


  问:决定对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作了哪些规定?


  杨合庆答:当前,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仍在一些地方广泛存在,“野味产业”规模庞大。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必须同时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交易及相关行为和活动,包括有形市场、网络交易、黑市交易、走私贩卖等各种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和活动,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利益链条。据此,决定作了如下明确规定:一是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二是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相一致,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三是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决定方面应做好哪些工作?


  杨合庆答: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个决定,属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本决定有效实施。一是,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宣传、正确理解决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大力普及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为决定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环境。二是,依据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细化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三是,本决定的出台实施,可能会给部分饲养动物的农户带来一些经济损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四是,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还需要强调的是,解决滥食野生动物问题,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又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全体社会成员都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下一步相关立法修法工作有哪些考虑?


  臧铁伟答:按照党中央关于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全面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的部署和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后,我们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聚焦防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补短板、强弱项,修改完善疫情防控相关法律,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法治支撑和保障。下一步,我们要抓紧全面梳理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统筹开展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初步考虑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拟将这一修法项目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二是修改动物防疫法,这一修法项目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牵头起草,预计近期可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是积极推进生物安全法草案审议和修改完善工作,生物安全法草案已经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今年需要加快工作进程。四是全面梳理有关法律规定,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认真研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相关立法修法问题,适时启动有关立法修法工作。


吕植:这相当于是一个紧急决定

吕植

北京大学保护生物学教授

自然保护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北京大学保护生物学教授、自然保护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吕植表示 ,“这相当于是一个紧急决定”。 鉴于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还需要一个过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通过一个专门决定十分必要。


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前查漏补缺


  此次通过的决定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目的就是要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


  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禁食的野生动物法律规范,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


  吕植介绍,该法案将野生动物分为三大类:一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是地方重点和“三有”动物(即具有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动物),也称非国家重点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其中,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不允许食用,其他的则可以合法进入食品市场,前提是获得林业部门的捕捉、驯养、经营的许可,以及农业部门的检疫证明。第三类野生动物,即没在任何前述名单上的,进入市场和餐馆无需专门手续。


  《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


  该决定明确规定,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专家建议设置可食用白名单


  《决定》还规定了严厉惩治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堪称“史上最严”。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对本决定增加的非法食用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参照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关于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吕植认为,《决定》的作用也要拭目以待。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执行中存在着执法不到位的地方,比如执法信息不透明,检疫、市场监管缺失等。


  今年1月24日,吕植征集了19名来自全国高校、科研院所的学者、院士的联名签字,发布了《杜绝野生动物非法食用和交易,从源头控制重大公共健康危机》的倡议,并起草完成《从源头管理野生动物利用的具体建议》。


  吕植称,目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从生态保护的角度提得比较多,但对公共安全的考虑不足。从公共安全的角度,立法应该规范所有的野生动物利用。


  对于是否要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社会争议,吕植认为反对者主要还是这个产业的利益相关者。“其实经过这次疫情之后,大多数人应该应该不会再吃野生动物了。这个市场必然会萎缩,从业者应该看到这个趋势。


  吕植的建议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首先从理念上转变,建立白名单制,就是所有陆生脊椎野生动物都应该纳入野保法管理范围不允许食用,此外建立可食用动物名录。这与现行法律是两种相反的思路。


  “这么做的一个根本原因是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因为病原体挑宿主时,并不会看它是不是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吕植说。


对养殖户适当补偿


  在采访中,山水自然保护中心主任赵翔对《中国慈善家》表示,社会发展大方向肯定是禁食野生动物,但是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野生动物概念还要重新定义。目前深圳市的地方立法比较可取,具有参考意义。


  根据《深圳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深圳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同时,条例也将制定颁布《深圳特区可食用动物名录》,并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食用或者组织食用《名录》以外的动物及制品。


  依据该草案,《深圳特区可食用动物名录》包括人工饲养的陆地动物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和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全国人大通过的决定中也强调,鸽、兔等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的人工饲养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


  食用野生动物屡禁不止的背后,还存在着一个庞大的产业链。据统计,2017年,陆生野生动物繁育与利用业的林产总值已达到560.351亿元。


  吕植称,对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民间有较大共识。目前反对的声音主要来自野生动物贸易的从业者和相关利益群体。“产业发展这么多年,背后有着盘根错节的利益链条。对于养殖户,尤其是一些贫困地区的农民群体其利益也可能受到影响,应扶持他们转型。”吕植表示。


  吕植建议,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后,针对养殖户的损失,可以效仿1998年国家停止天然林采伐后,政府以不同方式给予补贴扶持的方式解决。


安翔:《决定》有积极意义,《野生动物保护法》仍需修改

安翔

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委会副主任


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有积极意义,但仍需要改进


  这次的《决定》,最大的改变是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规定。2016年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就有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但同时因为有“驯养繁殖可以合理利用”的口子,导致很多野生动物通过这个口子流入市场。有一部分确实是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还有一部分是借此之名,把真正的野生动物当做驯养繁殖的动物来出售。这一次最大的突破就是通过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把这个口子给堵上了。我认为这一块是比较大的一个进步。


  第二个比较大的进步是对于现行法律的量刑。首先要说明一下,这个《决定》不是法律,现在可参考的法律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决定》只是在原来法律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加重了处罚。加重处罚后,量刑会上升一格。如构成刑事案件之后,它的处罚标准就从原来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变成了“五到十年”,原来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就变成了“十年以上”。


《野生动物保护法》有一定的漏洞


  中国此前的野生动物管理在方向上有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因为中国的《宪法》并没有把珍稀动植物和自然资源等同来看,《宪法》当中说的是要对自然资源加以合理利用,对于珍稀动植物则要加以保护,并没有说要去利用它。在1988年,第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的时候,就直接在里面加入了“合理利用”的内容,而且是开宗明义的第一条。于是在立法宗旨中,出现了“合理利用”的字眼,但里面还出现了其他的保护性内容,比如“合理利用”并不包括经济目的,在这方面并没有松口。


  但是,林业部在1991年的时候,自己给自己授了一个权。在《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法》中,你可以去查一下这个规范,这里面就直接提出了可以因经济目的而进行驯养繁殖,而《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前许可的是以科研、展览等目的为主的繁殖。所以这就一步一步歪曲了《宪法》中对于珍稀动植物应当采取的措施,这就让《野生动物保护法》变成了一部“野生动物利用法”。


  从2015年开始,我们国家开始探讨关于野保法的修订。修订的过程中,我就提出了这个观点,也在很多研讨会中发表过,会议上的专家们也都同意这类观点,大家也都期待着通过这次修订,能把那些违反《宪法》的行为、林业部自己给自己授权的规章给改掉。


  但是后来结果不尽如人意。对规章的调整只是减少了对相关企业资金方面的限制。最后的结果是,林业部违反上位法的规章到现在为止,包括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之后仍然继续有效。而《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这次直接把经济目的作为驯养繁殖的目的了。这就离《野生动物保护法》原有之意,离《宪法》原有之意反而是更远了。


  原来咱们国家不管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都不会区分驯养繁殖的种群和真正的野生种群。这种保护相对来说还比较有依据。但那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直接提出说要给驯养繁殖搞得比较成熟的野生动物建立一个专门的目录,那么这个目录未来建立之后,里面的物种就可以不按照野生动物来管理,而是按照牲畜来进行管理了。这个就很恐怖了。未来,这就有可能导致你会发现,一些本来不应该在身边出现的野生动物以合法的方式进入了市场,他只要拿到了林业部门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他就可以去市场上贩卖。


不能建立野生动物繁殖场模式


  人类的行为是不是应该有个界限?什么东西可以用,什么方式、在什么范围内用,以什么目的去利用、去消费,这应该有个界限。而这部《野生动物保护法》会让它变得没有界限。当然他们会说,所有的动物目录是掌握在主管的林业部门手里的,但是你本身刺激了大家对野生动物消费的欲望。这就和你野生动物保护的理念是不相符的。


  而且这个驯养繁殖历来都是对于非法交易提供了一个白手套。因为他可能按照驯养繁殖许可的管理办法,他可以拿到相应的资质。但是实际上,他销售的许多东西并不是真正的驯养繁殖,在没办法区分的情况下,它就完全是对野生动物整个环境的破坏。


《野生动物保护法》依然需要修订


  《决定》并没禁止所有的商业利用,而是延续了原来的提法——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未来食用是不可以的,但食用之外的利用也包括很多的商用啊,比如说皮草皮毛行业,再比如说野生动物制品,标本,野生动物巡演之类的商业活动。这些商业活动并没有完全的禁止。商业性的非食用性利用,在某种意义上,可能还是会延续野生动物给人带来疫病威胁的状况。


  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审议通过决定,以及下一步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必将从源头上有力防范和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滥食野生动物行为,进一步强化我国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李泽鹏

审核人员:张文硕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慈善家杂志、新京报书评周刊、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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